深圳公司轉讓收購,想要規(guī)避風險,那么在辦理的時候,就是需要做好防范。比如說,提前明確好公司轉讓后,以前的債務由誰來承擔,以及轉讓之后出現的債務由誰來負責。這是十分重要的,因為如果不做明確,那么就會出現糾紛,處理起來就更加麻煩了。

所以,深圳公司轉讓后,以前的債務由誰來承擔呢?這就分為很多種情況:
1.一人公司股權轉讓前發(fā)生的債務,原來的股東不能舉證證明出讓前公司財產獨立于其個人財產,債權人有權要求原股東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由公司承擔,股東僅以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股東轉讓股權,可以約定由原股東對轉讓前的債務承擔償還責任,但該約定僅約定轉讓的股東雙方,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繼續(xù)承擔償還責任。
3.未履行出資義務股東轉讓股權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其對轉讓前的公司債務在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簡單來說,公司轉讓的時候,如果有簽訂轉讓協(xié)議,并對責任承擔的問題進行約定,比如說約定轉讓前的債務由原股東承擔,轉讓之后出現的債務,則與原股東無關。有了明確的協(xié)議文件之后,就不用擔心債務承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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